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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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规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规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我市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规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0〕1号)、《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基层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委法办〔2022〕5号)要求,结合宿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改革创新,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全面加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着力构建机制健全、职责明晰、队伍过硬、执法严格、保障有力、监督到位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系,为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宿迁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管理机制

1.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对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引导基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做到依法行政。

2.落实执法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责任。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执法权力。

3.明确业务指导机关。按照“谁移交、谁指导、谁监督”要求,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培训监督和沟通协调。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级业务指导牵头部门,县(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辖区业务指导牵头部门,负责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管理、指导规范、检查督导。

4.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分管负责人负责召集本级联席会议,加强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研究会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县(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严格资格管理

5.强化主体资格管理。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并进行动态调整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合法的程序,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委托机关负责监督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乡镇(街道)不得对受委托事项进行再次委托。

6.严格执法人员管理。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制度,加强线上线下业务培训、实操教学、跟班作业和派驻指导,每人每年完成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学习培训。落实“凡进必考”和“持证上岗”规定,严格行政执法资格审核、考试和证件发放,严把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关”。对不符合执法资格条件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时调整岗位。

7.加强辅助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聘用条件,严格聘用程序,把好入口关。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制定人员职责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行为边界意识。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岗位培训,提升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规范执法辅助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待遇保障水平,统一服装、标识、证件及装备配备,调动人员工作积极性。严格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年度奖惩相结合,清退不合格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三)推进依法履职

8.厘清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梳理公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定期开展乡镇(街道)赋权事项调查评估,对实施效果不好、没有实际行权及无法承接事项进行整改或收回;对乡镇(街道)尚未赋予而又迫切需要的执法权力事项,可先委托执法,条件成熟后再依法赋权。

9.规范行政执法具体行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听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救济、结案等基本程序,重点抓好亮证执法、证据收集、强制措施、举行听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点执法环节。规范执法着装、标识佩戴、行为举止和文明用语,严禁使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和简单粗暴等方式执法。规范执法服务保障,厘清行政执法与服务保障的职责界限,制定保障行政执法辅助性服务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权力事项不得作为政府采购和其他协议服务内容。

10.深化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执法信息公示的内容、标准和格式,加强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信息公示。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系统归档保存,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完善法制审核、集体研究、领导决定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实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11.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移送制度,乡镇(街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县(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涉及乡镇(街道)赋权事项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转交相关乡镇(街道)办理。

(四)提升执法效能

12.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模式。加强工作协同,县(区)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涉及乡镇(街道)执法权力事项的,应会同乡镇(街道)联合执法、协同执法。县(区)开展重点领域、重大事项等专项执法,要把相关乡镇(街道)纳入统一部署实施。乡镇(街道)开展涉及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县(区)有关部门和其他乡镇(街道)予以协助实施;涉及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请求县(区)联席会议研究实施。

13.规范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立足市制定、县(区)指导、乡镇(街道)执行职责定位,进一步细化并加强乡镇(街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运用。贯彻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牢固树立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严格审慎执法,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推进行政执法方式多样化,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

14.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格式文书运用,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标准,加强案卷管理,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定期推选行政执法优秀案例和典型案例,强化案例指导,进一步提高工作标准。广泛开展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知识竞赛、岗位练兵、专项比武和互评互学等活动,全面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

15.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市县乡三级指挥调度中心作用,推动“大数据+指挥中心+综合执法队伍”深度融合,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质效。加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平台与省执法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网上公示,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信息管理水平。

(五)强化执法监督

16.理顺行政执法监督体系。进一步健全市级统筹指导、县(区)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具体落实的行政执法监督运行机制,市、县(区)司法局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以县(区)司法局为主,乡镇(街道)司法所辅助,实施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监督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

17.压实执法主体监督责任。加强责任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本级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承办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不少于1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法制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政府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协助实施。

18.提升业务部门监督质效。市、县(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乡镇(街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制定并落实日常行政执法监督计划,推进监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业务牵头部门加强联合监督,抓好乡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重点领域、重大执法活动专项监督,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19.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发挥企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在乡镇(街道)建设一批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队伍,探索引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人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畅通行政执法批评建议反映渠道,引导群众依法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投诉和建议处理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和建议,提升行政执法群众满意度。

20.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权责相一致”的原则,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薄弱环节,细化执法责任,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执法部门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抓好组织实施。要加强工作统筹,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乡镇(街道)作为实施主体,要围绕改革难点、工作重点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工作保障机制,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财、物、智、技等工作保障。根据“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力量下沉,确保各乡镇(街道)从事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不低于6人的标准,并保证在编在岗,不得随意占用编制和抽调、借用;保障依法履职所需工作场所、执法装备、网络设备和工作经费等,确保规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各项举措得到落实。

(三)落实奖惩激励。各级组织、编办、纪检监察、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加强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定期督查情况通报制度,严格考核评议。要加强示范引领和负面惩戒,对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予以鼓励和推广,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及时督促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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