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实施办法(产品质量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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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实施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4、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5、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1997修改)

年4月13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义务。

予以修正。[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要在此范围内规定处罚标准,超过的部分无效,如果当事人还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额不足20000元,该处罚是超越法律的行为,是无效的。

法律分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

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目前的实际做法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每一季度选择部分产品组织一次国家级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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